为加强我局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保证资产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家有关财务、资产管理制度,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固定资产标准
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一般设备为500元、专用设备为800元),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能够基本保持原有物资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二、固定资产分类
按固定资产的自然属性和用途,一般应分为以下六类:房屋和建筑物;通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
三、固定资产计价
新购入、调拨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或调拨价记账;购置车辆按规定支付的车辆附加费计入购价之内;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所提供的有关凭证记账;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记账。
四、固定资产购建管理
(一)各科室根据工作需要,向办公室提交购置申请,办公室负责汇总并上报局领导。
(二)局领导根据当年的财力,研究确定采购项目,财务科负责编制采购计划。
(三)财务科负责向市财政局申报列入当年财政预算的采购计划。
(四)购入的固定资产,由办公室及资产使用单位共同验收,验收合格后,财务科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固定资产登记表一式两份,分别由财务科和资产使用单位负责保管,登记表记载该项固定资产的名称、规格、技术特征、使用单位、启用日期、预计使用年限等详细资料。
(五)财务科负责固定资产的统一建账、核算。通过固定资产总账及明细账对使用单位的固定资产进行数量、金额管理与控制,并定期与使用单位核对,做到账账、账实相符。
五、固定资产使用管理
(一)固定资产管理实行“三级帐卡”制度,财务设专人负责固定资产管理,建立总帐。各使用单位建立明细帐,设专人负责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对本局资产的存量、增减变动、使用情况要及时、准确、如实登记,妥善保管,对实物形态的资产要分类、编号、登记,做到帐物相符。
(二)固定资产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的验收、保管、检查和日常维修工作。
(三)固定资产使用单位,对设备、仪器的使用,要制订操作规章制度,科学使用,保证固定资产在规定的使用年限内,正常发挥效用。
(四)财务科与使用单位共同做好固定资产的清查、核对工作,按市财政局的规定,做好固定资产增减、内部转移和报废工作。
六、固定资产处置管理
(一)各科室之间需转移固定资产,报局领导批准,并及时告知财务科,办理固定资产变更登记。
(二)各科室对正常报废、报损和不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及时告知财务科,不得自行处理,在保管期间,不准拆换零件、部件等。
(三)因管理不善丢失设备,或擅自拆卸零部件造成设备报废,按有关规定应追究责任。
(四)各科室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将固定资产私自外借、出租、转让,否则将严肃追究当事人责任。
(五)固定资产的报废,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七、 固定资产清查盘点
1.每年第三季度,由财务科牵头组织各单位人员参加,对单位的财产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
2.对盘盈的固定资产应及时入账。对盘亏报损的固定资产,属于不可抗拒原因造成的,按照国家规定和资产报废的审批权限及时办理核销;属于过失的责任事故或因违法行为造成的,应当按照规定给当事人以适当的经济、行政处罚。
3.对闲置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研究处理,使之合理流动,发挥效益,防止积压。
八、本制度由财务科负责解释。
九、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