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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周口市财政局
周口市科学技术局 周口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周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
周口市公共机构购买新能源
汽车实施方案的通知
周事管〔2015〕 8号
〖信息来源:办公室〗  〖字体:放大 正常 缩小〗  〖发布日期:2015年04月01日〗
各县(市、区)政府办公室,市直各单位,项城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见》(国发〔2013〕30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国管局 财政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新能源汽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管节能〔2014〕293号)和《省事管局 财政厅 科技厅 工业和信息化厅 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新能源汽车实施方案的通知》(豫事文〔2014〕189号),推动节能环保产业发展,防治大气污染,做好我市公共机构购买新能源汽车工作,我们制定了《周口市公共机构购买新能源汽车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周口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周口市财政局 周口市科学技术局   

周口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周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3月24日     

 


周口市公共机构购买新能源汽车实施方案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见》(国发〔2013〕30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国管局 财政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新能源汽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管节能〔2014〕293号)和《省事管局 财政厅 科技厅 工业和信息化厅 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新能源汽车实施方案的通知》(豫事文〔2014〕189号),推进周口市公共机构购买新能源汽车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统一部署、因地制宜、分类推进、逐步推广的原则,在我市各级公共机构推广和应用新能源汽车,并逐步完善相关政策和配套设施,不断扩大应用规模,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技术进步和优化升级,推动节能环保产业发展,防治大气污染,加强生态文明建设。
  二、总体目标

(一)新能源汽车购买规模逐年扩大。
  市级和各县(市、区)公共机构,2015年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占当年配备更新总量的比例不低于20%;2016年不低于30%,以后逐年提高。

(二)配套基础设施逐步完备。
  按照“企业投资为主、政府鼓励引导、形成工作合力、积极稳妥推进”的原则,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性,加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保障充电需求,建成与使用规模相适应、满足新能源汽车运行需要的充电设施及服务体系。充电接口与新能源汽车数量比例不低于1:1。
  (三)运行保障制度逐步完善。
  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新能源汽车配备更新、日常使用、处置等配套管理制度,会同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建立责任明确、保障到位的工作机制。
  三、实施范围

(一)机构范围。
  本方案所称公共机构包括: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公共机构中以各级政府机关,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为重点。
  (二)车型范围。
  本方案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和燃料电池汽车。以城区内行驶为主、运行路线相对固定的公务用车,应当选用纯电动汽车。
  (三)应用范围。
  公共机构购买机动车辆应当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其中,用于机要通信、相对固定路线执法执勤、通勤等车辆配备更新时应当使用新能源汽车。鼓励在环卫、邮政、旅游、公交等更多领域和更广泛用途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其中,环卫、公交等系统购置比例不低于50%。
  四、主要措施

(一)规范新能源汽车采购管理。
  1.新能源汽车采购要严格执行现行公务用车编制管理有关规定,不得超过核定的编制数量。
  2.各级政府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编报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时,应当严格按照不低于购买新能源汽车占当年配备更新总量比例规定的要求,明确购买新能源汽车的数量、比例等。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根据新能源汽车购买比例下限要求严格审核并统筹安排。

3.公共机构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新能源汽车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从工业和信息化部定期发布的《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中选择采购车辆。
  4.公共机构购买新能源汽车享受财政补贴,具体补贴标准按照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政策执行,其中,轿车(含机要通信用车)采购价格扣除财政补贴后不得超过18万元。
  5.公共机构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应当享受本地品牌同等补贴政策。不得设置或变相设置障碍限制购买外地品牌新能源汽车。
  6.公共机构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除“整车购买”方式外,可根据实际情况,探索租赁等方式使用新能源汽车。
  7.全市各级公共机构加快黄标车淘汰报废进度。更新黄标车时,应当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

(二)建立市场化充电设施服务体系。
  8.各级政府应当按照适度超前、保障使用的原则,把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作为城市公共基础设施,纳入城市建设发展总体规划中,整合社会资源,出台相关政策,鼓励具有资质的企业充分竞争,参与升级改造传统加油(气)站、新建充电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及运营维护。
  9.公共机构应当加快内部停车场充电设施建设,具备条件的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新增或改造停车场,应当结合新能源汽车配备更新计划,充分考虑新能源汽车充电需求,设置新能源汽车专用停车位并配建充电桩。随着新能源汽车购买比例增加,在现有停车场中逐步增设充电桩。
  10.充电设施运营维护企业,由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
  (三)优化新能源汽车使用环境。
  11.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制定新能源汽车充电、维护等运行费用定额标准,核定运行费用,列入部门预算。新能源汽车使用单位按照规定标准向运营企业支付费用。
  12.各县(市、区)在制定和执行机动车限号行驶、道路优先通行等制度方面,应当对新能源汽车适当给予政策优惠,鼓励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
  13.供电企业应当积极做好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的供电保障服务工作,采取分时电价机制引导用车单位合理安排充电时间,提高电能利用率。
  14.充电设施运营维护企业应当建立新能源汽车和基础设施信息化管理服务平台,对车辆、动力电池和充电设施进行实时管理,提高车辆故障和事故的应急处理能力,保障新能源汽车安全、高效运行。
  五、工作要求

(一)市事管局会同财政局、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委统筹协调全市公共机构购买新能源汽车的政策指导、监督考核工作。各县(市、区)公共机构购买新能源汽车工作由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二)自2015年开始,使用新能源汽车的单位按年度统计上一年度新能源汽车配备、累计行驶里程、能耗、费用等情况报同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各县(市、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应当按年度统计汇总上一年度本县(市、区)新能源汽车配备、累计行驶里程、能耗、费用等情况,于3月10日前报送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三)各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新能源汽车购买情况的监督检查,将执行情况纳入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和公务用车管理绩效评价考核范围。对工作进展缓慢、未达到购买比例要求的,予以通报;对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影响的,责令整改,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四)即将实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公共机构购买新能源汽车,应当统筹考虑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进程,在核定保留车辆范围内实施;各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将新能源汽车各年度购买比例逐级分解细化,明确责任,提出具体落实措施。
    (五)深入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共机构工作人员对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节能环保、改善环境重要意义的认识,充分发挥公共机构示范引导作用,形成有利于新能源汽车大规模使用的社会舆论氛围,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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