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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关于转发《周口市市级公务用车服务平台
车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周事管〔2017〕 8号
〖信息来源:车辆管理科〗  〖字体:放大 正常 缩小〗  〖发布日期:2017年08月22日〗

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周口市市级公务用车服务平台车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周车改办〔2017〕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17年8月22日    

 

周口市市级公务用车服务平台

车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按照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工作要求,为做好市级公务用车服务平台建设,制定市级公务用车服务平台车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具体如下:

一、基本原则

根据《周口市市级公务用车服务平台建设方案(暂行)》(周车改办〔2016〕2号)和2017年6月26日《周口市公车改革领导小组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推进会会议纪要》精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将车改后保留的部分在编公务车辆集中起来,委托市公共交通总公司搭建市级公务用车服务平台,为市直单位公务用车需求提供租赁服务。

二、运行模式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委托市公共交通总公司设立“市直机关公务用车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监督指导下,开展市直机关公务用车租赁服务。

(一)服务中心车辆来源为车改后市级保留的部分公务车辆,权属登记在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名下,车辆保险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

(二)服务中心车辆只对市直单位提供公务活动用车租赁服务,不得对社会其他组织和个人提供服务。

(三)市直单位在保留车辆无法满足公务用车需求、须租用车辆时,只能租用服务中心车辆,租用其他车辆的财政不予报销。租赁车辆使用范围严格按照《周口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周事管〔2017〕5号)执行。

(四)服务中心车辆租赁价格原则上要低于市场价格的30%,各类车型具体价格见附件。

(五)发生重大应急、抢险等紧急情况或市级重大活动时,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有权随时调用服务中心车辆,服务中心须优先保障,不得收取租赁费。

(六)市公共交通总公司负责服务中心场地建设、运行制度制定并负责落实。服务中心负责向市直单位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车辆租赁服务。

三、租用流程

建立公务用车联络员制度,每个市直单位授权指定1名联络员,代表该单位提出租车申请。按照“申请租车→提车前预付租金→派车→执行任务→核对使用情况→结算”的流程进行车辆租赁。

(一)各单位的联络员采用手机APP软件、电话预约、网络预约或填报用车申请单等形式提出租车申请,说明租车用途、目的地、用车时间等,同时预付部分租金。

(二)服务中心调度员根据租车申请,通知用车人自行提车或安排驾驶员于约定时间到达市区内指定地点。

(三)车辆使用结束后,由用车人、服务中心统计员及驾驶员共同核实行驶里程和使用时间等并签字确认后进行结算。

四、内部管理

服务中心要围绕服务任务目标,建立完善各项管理制度。规范业务流程、交接管理、服务收费标准、驾驶员管理以及车辆调度、公务用车服务指南、司机差补、车辆维修等办法,加强内部控制体系建设。

(一)充分利用河南省公务用车信息管理系统建立信息服务平台,实行手机APP软件、网络预约等申请方式,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二)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安全运行应急处理预案和冰冻雨雪天气应急处理预案,确保公务用车服务的高效安全和长期稳定运行。

(三)服务中心在运营过程中出现纠纷、违章、交通事故等以及自身责任造成车辆毁损、报废的,由其承担全部责任。

(四)服务中心车辆保养、维修、加油、保洁、服务质量、安全监管、车辆停放、档案管理等日常管理按相关要求执行。

五、监督管理

(一)服务中心车辆统一安装车载OBD系统、张贴公务用车标识,纳入河南省公务用车信息管理系统实时监控。车辆运行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根据情况由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和租车单位承担相关责任。平台车辆无法满足需求须租用其他车辆时,须报市机关事务局备案并提供运行轨迹,自觉接受社会和纪检、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的监督。

(二)市直各单位要加强对租车需求的审核把关,要明确专人和分管领导负责车辆租赁。要严格执行《周口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周事管〔2017〕5号)的公务用车使用规定,严禁扩大使用范围、违规使用租赁车辆,杜绝既领车补又使用公务用车现象,控制单位租车费用。各单位的联络员要切实履行职责,向服务中心申请前要认真审核本单位租车事由,不符合公务用车规定的一律不得申请。原则上不得长期租赁车辆。

(三)服务中心要加强对调度和司机人员的宣传教育,认真学习公车使用政策规定,自觉遵守公车使用纪律。要制定奖惩制度,切实抵制和杜绝违规使用公车行为。

(四)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要加强对平台车辆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听取平台运行情况的反馈,及时调整、完善平台管理办法,可根据服务中心运转情况,调整平台车辆。

六、联系方式

办公电话(公车服务中心):0394—8981616

投诉电话(交通运输服务监督)0394—12328

监督电话(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车辆管理科):0394—8261688


附件:市直机关公务用车服务中心车辆租用价格表

车    型

执行价格

小型汽车(小货、面包等)

100元/天

普通轿车

120元/天

帕萨特、雅阁、越野等

150元/天

商务(7-9座)

180元/天

中型客车(17-19座)

280元/天

大型客车(35座以上)

420元/天

价格说明

1、以上均为裸车试运行价格(不含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停车费)。

2、司机工资150元/天。

3、租赁期间双方应签订相关协议

备注:1.交接车时,油箱相互满箱交接。

      2.中午12:00前(含12:00)为半天,过晚24:00(含)为两天;超过2小时按半天计,超过6小时(含)按全天计。临时用车依次递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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