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市、区)公务用车主管部门:
现将《周口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标识化管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7年5月22日
周口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标识化管理
实 施 方 案
根据我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要求,为切实加强车改后保留公务用车的管理,规范公务用车使用行为,根据《河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标识化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豫事文〔2017〕81号)文件精神,现对我市党政机关保留公务车辆实行标识化管理,统一张贴“公务用车”标识。具体方案如下:
一、组织实施
(一)实施范围。改革后,市级及以下各级党政机关(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下同)按规定保留的一般公务用车,含机要通信用车、应急用车、调研和接待用车(特殊保障车辆除外)、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实物保障用车暂不张贴标识。执法执勤用车统一标识办法另行制定。
(二)分级实施。此次“公务用车”标识张贴工作由周口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实施。市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张贴标识工作,由市事管局统一组织实施,负责市级参改单位公车标识的印制、发放;各县(市、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张贴标识工作,由各县(市、区)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负责本级参改单位公车标识的印制、发放。
(三)专人负责。各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标识张贴工作,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确保“公务用车”标识张贴工作有序开展。
二、方法步骤
(一)如实登记车辆(时间安排:2017年5月24日前)。各级党政机关单位要摸清核实张贴标识车辆情况,对需张贴标识车辆如实进行登记,按要求填报《一般公务用车统一张贴标识情况统计表》(附件1可从公共邮箱草稿箱内下载)、《一般公务用车暂不张贴标识情况申请表》(附件2可从公共邮箱草稿箱内下载)。市级党政机关单位汇总本系统情况后,于5月24日前报纸质2份及电子版到市事管局车辆管理科(电子文档发送至指定邮箱zkgcgl@163.com),各县(市、区)党政机关单位的《一般公务用车张贴标识情况统计表》和《一般公务用车暂不张贴标识情况申请表》报各县(市、区)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经各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汇总后,于5月24日前报市事管局。
(二)统一张贴标识(时间安排:2017年6月1日至6月15日)。各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在认真核查、确认各单位登记的公务车辆情况后,按车辆发放标识牌,统一组织标识张贴工作。各车主单位张贴标识后,将张贴标识车辆情况汇总后报各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
(三)组织检查验收(时间安排:2017年6月16日至6月25日)。各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对公车标识张贴情况组织验收检查,对照车辆张贴标识情况,做到“应贴尽贴、不留死角”,确保公车标识工作落到实处。各县(市、区)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应将验收检查情况报市事管局。
三、实施内容
(一)标识张贴车辆范围: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工作用车外的一般公务用车,或已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涂装制式标识的车辆,经批准后,不再实施此次标识张贴。针对特殊工作要求暂不张贴标识的情况(如实物保障用车),各单位须将《一般公务用车暂不张贴标识情况申请表》(附件2)上报各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各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应严格审核把关,做到应贴尽贴。
(二)标识的制作。“公务用车”标识由省事管局设计,全省按规定的图样及尺寸统一张贴。尺寸约为36×12cm(具体图案见附件3可从公共邮箱草稿箱内下载),以印制后的实际尺寸为准。“公务用车”标识由各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印发。
(三)标识位置。为公务用车的正、副驾驶车门左右两侧中间适中位置。
(四)监督电话。各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各级“公务用车”标识监督电话的设置工作。
四、有关要求
(一)思想重视,严密组织。各单位要把思想统一到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上来,高度重视此次“公务用车”统一标识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关于保留车辆标识化建设的各项要求,不搞变通,抓好落实,自觉接受广大干部群众的监督,确保6月20日前全面完成标识张贴工作。
(二)如实登记,应贴尽贴。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方案规定的车辆范围进行张贴,认真填写《一般公务用车统一张贴标识情况统计表》和《一般公务用车暂不张贴标识情况申请表》,不准漏报、错报及弄虚作假,真正做到各种公务用车应贴尽贴。
(三)加强教育,严格管理。各单位要加强对公务用车的日常管理,强化对领导干部、机关公职人员及驾驶员的日常教育,严格遵守公务用车“六个不得”管理规定。公务用车在实施标识化管理后中途发生标识损坏的,要及时重新张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和严重机械故障且无法修复需要处置的,要及时清除标识。新购、更新的公务用车要在上牌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标识张贴。
(四)加强督导,落实责任。各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对标识张贴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核查验收和督导检查,对工作不力、落实不到位、弄虚作假,没有按要求完成公务用车标识张贴的要严肃追究。同时,各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不定期对全省“公务用车”标识的张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拒不张贴“公务用车”标识、故意遮盖标识、擅自撕毁标识或者未经批准私自在非公务用车上张贴标识等工作不力、落实不到位、弄虚作假行为以及被群众举报公车私用的单位和人员,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纪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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