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办公用房清理整改中,有些房产存在历史遗留问题,是否为办公用房如何界定?
答: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未使用财政投资,使用的是部门或国家的专项经费,或者二级单位甚至下属企业投资建设的,还有一些接受捐赠的房产,均属于国有资产,不能规避。办公用房界定范畴为:一是在立项建设环节,有发展改革部门批准的文件;二是按照历史沿革,原为办公用房,现已改做他用,但改变办公用房用途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三是将业务技术等用房作为办公用房的;四是其他特殊原因可界定办公用房的。
2.领导干部是否可以保持两处办公用房,退休或调离的干部用房如何处理?
答: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标准配置使用一处办公用房,退休或者调离手续办理后30日内腾退并由原单位收回后移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3.对于职务级别与享受待遇不同的干部,办公用房面积如何界定?
答:办公用房面积要以现单位职务级别为标准,如军转干部,在部队是正团级,转业后到现单位职务级别为副处级,就以副处级为标准配备办公用房。
4.乡镇领导干部是否可以寝办合一?
答:办公用房原则上不能寝办合一,乡镇领导干部因工作原因可以设置寝室,寝室区域与办公区域应分开。在自身享有办公用房面积不超标的情况下,可以自行安排。
5.办公用房在不超标的情况下是否可以配备卫生间?
答:按照党政机关建设标准,党政正职办公室可在规定的办公使用面积范围内配备不超过6平方米的卫生间,其余均不可。
6.办公用房存在细微超标,如1-3平方米甚至更少,是否可以?如何解决?
答:不可以,要严格遵守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按照宁少勿超原则,采取以调整为主、以改造为辅或合署办公的方式进行整改。
7.市直单位及二级机构人事财务科室能否单间办公?
答:市直单位科级干部(县级股级干部)不允许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单间办公。
8.行业协会商会占用业务主管部门的办公用房怎么办?
答:行业协会商会与所属行政机关改制脱钩前,占用业务主管单位的办公用房,应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进行核定,符合规定面积标准可暂时继续使用,超出规定面积部分应立即清理腾退。行业协会商会的分支机构占用业务主管单位的办公用房,应立即清理腾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