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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关于印发局机关考勤和请销假等2项制度的
通 知
周事管〔2016〕 2号
〖信息来源:办公室〗  〖字体:放大 正常 缩小〗  〖发布日期:2016年03月04日〗

各科室,市直机关保障服务中心、文印中心:

   《局考勤和请销假制度》《局各类印章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落实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局考勤和请销假制度

         2.局各类印章使用管理办法

                     2016年2月25日    

附件1

考勤和请销假制度


    第一条 严肃工作纪律,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加强效能建设,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人事教育科统一负责管理局机关全体干部职工的考勤和请、销假事宜。全体干部职工要按时上下班,到岗在位,不得串岗,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一切活动。要严格按照准假时间休假,假满返岗当日内及时销假。

第三条  工作日考勤时间段为:每年5月1日至9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

第四条  超过上班时间到岗为迟到,未到下班时间离岗为早退,未到岗为旷工。两次到岗时间不足工作时间的一半的,视为旷工一次。迟到或早退3次视为旷工半日,无故不签到视为旷工。

第五条  每月底由人事教育科、纪检监察室到各科室(单位)收、发《签到簿》,将考勤情况整理汇总后呈报局党组,并将签到情况予以通报。同时,将考勤情况作为个人年终考核的依据。

第六条  本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根据2015年《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定予以辞退。

第七条  本单位工作人员凡每迟到、早退一次扣除50元,年度内累计旷工2个工作日的,年底扣除10%的文明单位奖;迟到或早退累计12次,本年度不得参加评先评优;当年年休假休完后,出现旷工或逾期不归的,则在次年不享受年休假和文明单位奖,不得评先评优。

第八条 考勤要真实地反映本科室(单位)人员出勤情况,不得敷衍塞责或弄虚作假,不准代签或补签,发现问题将追究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九条 请假手续未批准前,不得擅自离岗。如遇特殊情况,事先确属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的,可先使用电话或口头请假,假后2日内补办手续。

第十条 特殊情况需延长请假时间的必须提前请示,经批准后方可续假。假满逾期不归或未经批准擅自外出休假者,按旷工处理。

第十一条 人事教育科负责办理请假登记备案手续。请假人员填写《周口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请假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按审批权限逐级签批后,报人事教育科备案存查。

第十二条 审批权限

(一)离周请假。

1.局长请假离周,除按照程序报市委、市政府审批外,告知办公室便于联系。

2.领导班子成员请假离周,须填写《审批表》,经局长签批,并告知办公室便于联系。

3.各科室主要负责人请假离周,须填写《审批表》,经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报局长签批。

4.其他中层干部和职工请假离周,须填写《审批表》,经所在科室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领导签批。

(二)在周请假。

1.局长请假应告知办公室便于联系。

2.领导班子成员请假1天以内,向局长报告;请假1天以上,须填写《审批表》,由局长审批。

3.科室主要负责人请假1天以内,逐级向分管领导和局长报告;请假1天以上,须填写《审批表》,经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报局长审批。

4.中层干部和职工请假半天以内,向所在科室主要负责人报告;请假1天以内,由所在科室主要负责人,报分管领导审批;请假1天以上2天以内,须填写《审批表》,由所在科室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领导审批;请假2天以上,须填写《审批表》,由所在科室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经分管领导审批,报局长签批。

第十三条 因公外出开会、学习、培训等原因请假,需向相关审批人员出示开会、学习、培训等因公外出的通知。因病请假3天以上需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急危病情可后补请假手续),否则不予批假。

第十四条  年休假原则上应在当年休完,不累计到次年。由于工作原因未休完确需累计到第二年的,由分管领导签批书面证明,报人事教育科备查。根据局机关工作特点,年休假须在当年3至10月份休完,其余时间原则上不批准休假。

第十五条  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哺乳假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按本制度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病假、事假按照省人社厅、财政厅(豫人社薪〔20146号)文件执行。

第十七条  凡批准的请假,假期结束后,应向批假领导报告,并到人事教育科履行销假手续。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人事教育科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2

周口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各类印章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局机关各类印章管理使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各类印章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政办文〔201266号)及市政府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各类印章是指局党组章、行政章、局长签名章,及各科室行政章专用章。局财务印鉴财务专用章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局机关各类印章由办公室凭局证明信,到公安部门指定的刻字厂(点)刻制。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私自刻制或伪造印章。

第四条 各类印章坚持以职审签,以签用印,谁签章、谁负责原则,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履行用印审批手续。

第五条  印章使用审批权限。

1.公文用印,凭签发人签字用印。

2.使用局党组印章,须经党组书记批。

3.使用局行政章,须经局长批。

4.使用局长签名章,须经局长批。

5.使用科室印章专用章,由相关科室请示分管副局长批。科室印章原则上不对外使用,对外使用须经局长批准。

第六条  介绍信、证明信用印填写用印审批单,经科室主要负责人签字后由分管副局长签批;重要事项由局长签批。

第七条  未经签批,任何人不得私自使用印章。严禁在空白信笺、空白介绍信(含空白奖状、空白荣誉证书、空白票据)上使用印章。

第八条  先审核后用印原则。印章管理员用印前,须认真审核签批手续是否完备。对签批手续有疑问的,要认真核实,情况不明的拒绝用印。

第九条  实行用印登记制度。用印时,应由持件人在《用印登记薄》上逐项填用印时间、用印内容、印章类别、批人、用印单位、用印人、用印份数事项。登记内容和用印审批单上的内容必须一致。印章管理员应监督持件人履行登记手续。《用印登记薄》和用印审批单每年由局档案室统一封存、保管。

第十条  印章专人掌管。

1.掌管印章人员必须是中共党员,政治可靠,作风正派,严守制度,不徇私情。

2.局党组印章、行政章、局长签名章和各科室印章及专用章等,由办公室指定专人掌管。

3.掌管印章人员要根据印章使用审批权限,亲自为用印人(单位盖章,不得委托他人代用印章。各类印章未经局长批准,不得擅自交其他人员掌管。严禁把印章带离办公室。如因特殊情况需外出用印的,须经局长批准印章管理员应随同监印,并采取相应安全防范措施。

4.没有签批手续,任何人不得安排印章管理员擅自用。确有特殊情况,印章管理员应先向用印审批人请示,待批准后方可用印事后必须补办印章签批手续,以备备案审查。

5.印章管理员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用印涉密事项。

第十一条  印章必须存放在符合保密规定的保险柜内并及时上锁。

第十二条  使用加盖印章必须认真细致。做到印章盖的正、字迹清。盖章位置应在公文末尾年月日中间,防止偏上、偏下、倾斜。

第十三条  因机构撤销、合并或变更名称时,印章由办公室封存或按规定上交及销毁不得私自留存、使用废旧印章。

第十四条  印章的使用审批、用印管理,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省、市各类印章使用管理有关办法,违反印章管理规定的,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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