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单位(部门)按要求向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书面维修申请,填写《周口市机关办公用房维修申请表》(附后),并提交维修项目建议书和鉴定报告。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对有关单位提出的维修申请进行审查,组织专业单位现场勘查鉴定。不符合维修规定或与实际不符或不具备维修价值的机关办公用房不予维修,退回申请;符合规定确需维修的机关办公用房,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通过,维修经费从申请单位的部门预算中解决。
机关办公用房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发生的质量问题,由建设单位按合同要求施工单位进行保修。
豫公网安备4116020200002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