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强化责任意识,进一步规范办事程序,保证政令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指机关效能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监察室对本局全体工作人员,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执行力和公信力,贻误本局工作或者损害来本局办事人员合法权益等行为予以责任追究的制度。
三、 对工作人员责任追究处理决定,处理结果将作为年终考核和单项评比的依据。
四、责任追究制度,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责必问、有错必纠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等原则。
五、实行领导问责制。工作中,如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负责、限时办结、一次告知等制度的,在追究岗位责任人责任的同时,应当追究分管负责人的责任。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局科室负责人、岗位责任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告诫。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并给予科室负责人警告处分;对岗位责任人可调离岗位,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对科室负责人调离岗位、引咎辞去职务、责令辞去职务,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可给予岗位责任人记大过、降级处分,或者责令辞职、辞退。
(一)工作中不配合、不协调或推诿、扯皮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失误或重大损失的;
(三)工作中不按程序办事且造成失误的;
(四)工作时间擅自离岗,给办事人员造成损失的;
(五)对办事人员态度恶劣、拖延服务或拒绝为其服务的;
(六)应当给予办事人员答复而不予答复的;
(七)对受理事项不按规定分送承办机构造成延误办理的;
(八)应当请示报告领导而不及时请示报告造成不良后果的;
(九)对本职工作或领导交办的临时性工作,未能按时完成,或重大工作任务未能完成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工作中由争执发展为吵架、骂人或发生打架的;
(十一)工作中不遵守劳动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二)其他违反有关制度的情形。
七、承办人失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导致审核人、批准人失误,造成损失的。
八、审核人、批准人应发现而没发现、应纠正而没纠正问题,追究审核人、批准人责任,同时追究承办人责任。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检举人、调查人;
(二)情结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为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三)屡教不改且拒不承认错误的;
(四)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五)不执行局机关监察室依法作出的监察决定的;
(六)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应当加重处理的情形。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情结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二)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
(三)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
(四)确因意外和自然因素造成的;
(五)因提出异议或承办人确已向上级领导提出建议而未被采纳的,不追究承办人责任,追究上级领导责任;
(六)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
十一、追究种类及处理: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诫勉谈话;
(四)机关效能告诫;
(五)调离岗位、停职;
(六)党、政纪律处分。
十二、违反国家法律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三、因故意造成经济损失的,被追究人承担全部经济责任。
十四、涉及处级干部的违纪问题,局监察室配合市纪委调查核实情况,由市纪委、市监察局决定;涉及科级及科级以下干部的违纪问题,由局监察室做出处理意见,报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
十五、被追究人对处理有不同意见的,可在责任追究下发之日起5日内,向局监察组或上级纪律部门提出申诉,属局监察室负责的10日内做出答复。申诉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经调查确属处理错误的,应予纠正。
十六、本制度由局监察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