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次性告知制,是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各科室、中心及工作人员,对来人或来电请示的问题、办理的事项,进行告知的制度。
二、对来机关办事或来电咨询有关问题的客人,除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外,均应做到有问必答,不许使用“不知道”、“不了解”、“不属我管”等语言。
三、对来机关办事或来电咨询有关问题的客人,要一次性告知办理程序、办理依据、应具备的全部条件、手续和注意事项。
四、对手续齐全、符合规定的,应马上办理;对不能马上办理的,应说明原因,并按照有关规定承诺限时办理。
五、对符合规定但手续不齐全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所缺的手续,列出补办清单,绝不让客人跑第三趟。
六、对不符合规定无法办理的,应告知其有关政策规定,说明不能办理的理由。不能简单生硬地向客人回绝“不能办”。
七、对不属于自己工作范围的内容,也要一次性告知对方,并按首问责任制要求办理。
八、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要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效能告诫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