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限时办结制是指各类须经我局办理的事项,在手续完备、材料齐全且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由各科室、各中心在规定时限内及时办结的一项服务制度。
第二条 工作人员在办理公务中要严格依法办事,法律、法规、规章有时限要求的要在规定时限内办结;本局公开承诺的办理事项,要在承诺办理时限内办结。
第三条 机关公文的办理应规定办结时限。需要办理的一般公文,原则上按规定程序办理。紧急公文、会议通知、“两办”的批示件,应及时送局领导审阅。
第四条 各科室、各中心在分办公文时,应努力做到及时、准确、高效。
第五条 各科室、各中心、各服务单位要最大限度地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办事时限,提高工作效率,方便服务对象。凡是能即时办结的要即时办结;能当日办结的要当日办结;一时办结不了的,要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并做好解释工作。
第六条 各科室、各中心、各单位应制定工作AB岗制度,当A(B)岗不在工作岗位(出差、休假)时,由B(A)岗代理处理相关事务,严格按照有关的时限要求完成所承办事项,保证工作的连续性。
第七条 各科室、各中心主要负责人对本科室、本中心落实限时办结制负总责。驻局纪检组、办公室负责监督检查全局限时办结制落实情况,并向服务对象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受理、办理投诉。
第八条 如因个人或科室、中心工作失职失误、效率低下原因,造成工作事项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且形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